《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技专家解读

时间: 2024-01-10 12:48:14 |   作者: 斯诺克直播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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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人防科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防科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审核检查备案,于2020年1月19印发,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为确保以上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就一些重要问题解读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针对科学技术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立意高远,内涵深刻,形成了习关于新时代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论述。湖南省人防办根据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科技引领带动人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据国家人防办和湖南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了《项目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湖南人防科研创新与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为高效推动湖南人防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项目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相互联系

  《项目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湖南省人防科研规划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鉴定、成果推广、经费管理、专家库管理、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用于对省人防办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相关项目实施的专项财政资金,做监督管理。

  《专家管理办法》用于规范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管理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个规范性文件中,《项目管理办法》管总,《经费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是对《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人防科研项目实施按照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选题立项阶段;二是项目实施与中期检查阶段;三是项目验收阶段。

  在选题立项阶段,省人防办“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编制并下达年度人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 每年3月底在省人防办官方网站上公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项目选题指南,填写《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申报书》,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人防办。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后意见,对拟立项项目在省人防办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领导小组对各拟立项项目提出经费配置意见,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根据省财政厅最终审批意见,省人防办与相关单位共同签订《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省人防办根据已签订的所有任务合同书,下达年度人防科研计划。

  在项目实施与中期检查阶段,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合同书要求,填写《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组织专家评审,有关的资料报省人防办备案。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州人防办。市州人防办汇总本辖区所有项目实施情况后报送省人防办。省人防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中期检查。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项目选题指南,填写《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申报书》,省人防办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选定拟立项的科研项目。

  2.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后,要填写《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并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有关的资料报省人防办备案。

  《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八条明确科研经费相关管理条款。主要包括:

  1.人防科研经费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预算经费保障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措,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财政预算经费适度补助。

  2.使用人防科研专项资金的项目,人防科研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拨付,在项目立项后开题前、中期检查合格后、项目验收后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3.使用人防科研专项资金的项目,因项目承担单位问题造成项目中止或撤销的,由省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人防科研专项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的项目申报。

  《经费管理办法》重点从总则、监督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处罚措施等对经费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人防科研活动,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三)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熟悉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熟悉人民防空发展状况,有着非常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对人防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本款第(三)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博士学位可以放宽到4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可以放宽到6年。本款第(五)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同等专业水平情形为申请人无相关专业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可经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其他人防专家书面推荐,经市州人防办初审,报省人防办终审后,聘请为人防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