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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不符合国家标准!惠安公布3起处罚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力、影响力,提高经营使用单位安全意识,全面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

  泉州市某有限公司销售的爱玛电瓶车(型号:TDT2165Z,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电池输出端:明示规定熔断器规格25A,实际熔断器规格33A,不合格)。2023年2月15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共购进上述型号电瓶车22辆,当事人销售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电瓶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元;2.罚款10000元。

  2023年11月23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螺阳镇的某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做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在售的被抽检不合格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商标:陕消 规格型号:MFZ/ABC3,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6日)170具。经抽样检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质量(充装总量误差)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2.没收涉案灭火器,罚款5016元。

  2023年12月15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岭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某电器城开展燃气具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执行的标准GB16410-2007已经废止,不符合现行有效的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当事人销售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在扣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2.处罚款3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电瓶车、消防产品等重点工业产品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防范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